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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5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原告董坚强、张亚红与被告新疆恒安华建贸易有限公司、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坚强,张亚红,新疆恒安华建贸易有限公司,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593-1号原告:董坚强。原告:张亚红。委托代理人:华文杰,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萍莉,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恒安华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泉州街269号2楼。法定代表人:陈进香,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坚强、张亚红与被告新疆恒安华建贸易有限公司、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刚所有的车辆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刚所有的新A404**号轩逸牌小型轿车的车辆档案;二、查封被告李刚所有的新AHA3**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的车辆档案;三、查封原告董坚强所有位于乌鲁木齐市河滩北路64号28号楼3单元602室房屋档案(房产证号:乌房权证乌市东山区字第004175**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复议申请的权利。审判员  陈先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