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特7号申请人甲方:何美良。申请人乙方:张作晓。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何美良与申请人张作晓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炳昶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美良与申请人张作晓因买卖合同而发生纠纷,于2016年1月21日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主持调解,达成(2016)龙人调(1)字第4号人民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乙方当事人张作晓自愿支付甲方当事人何美良货款人民币58098元,此款分���一期支付:第一期于2016年2月1日之前支付10000元;第二期于2016年3月5日前支付5000元;第三期于2016年4月5日之前支付5000元,第四期于2016年5月5日前支付5000元;第五期于2016年6月5日之前支付5000元,第六期于2016年7月5日前支付5000元;第七期于2016年8月5日之前支付5000元,第八期于2016年9月25日前支付5000元;第九期于2016年10月5日前支付5000元;第十期于2016年11月5日前支付5000元;第十一期于2016年12月5日之前支付3098元。若有一期逾期未支付,甲方当事人有权就余下未履行部分一并提前申请执行。二、甲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其他请求。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炳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赛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