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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台州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文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文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748号原告:台州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东海大道680号六楼。法定代表人:郑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嘉华,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杜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晓。原告台州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文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仙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