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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许家成与江阴市海磊铸件厂、周建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家成,江阴市海磊铸件厂,周建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407号原告许家成,男,1957年8月14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代理人周国清,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顾乾,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市海磊铸件厂,组织机构代码74624567-X,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灯塔村殳桥村157号。投资人周建君,男,1973年2月19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周建君,男,1973年2月19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家成与被告江阴市海磊铸件厂、周建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家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家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家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许家成已预交),由许家成负担。审 判 员 王矛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胡 炜书 记 员 高晟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