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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刑更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罪犯仝霄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仝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刑更86号罪犯仝霄,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运城市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2011年12月20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运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仝霄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仝霄限制减刑。被告人仝霄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30日以(2012)晋刑二终字第83号刑事判决予以维持并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天林、刘玉玲、常中平、耿强及山西省汾阳监狱民警郭明明、朗完成、李耀文、高智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根据罪犯仝霄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为,汾阳监狱依法提请罪犯仝霄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仝霄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罪犯仝霄确无故意犯罪,且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课、文化课、技术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每天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仝霄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且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仝霄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次日,即2015年5月30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轩审 判 员  郭雁平代理审判员  王怀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