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103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李梦娜与王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娜,王烜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38号原告李梦娜,女,1981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拉尔市。委托代理人刘冬梅,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烜,男,1979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拉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梦娜诉被告王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梦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梦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梦娜负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成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