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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渠树元与秦皇岛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树元,秦皇岛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秦开行初字第10号原告渠树元。被告秦皇岛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成,所长。委托代理人甘静,秦皇岛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干警。原告渠树元诉被告秦皇岛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渠树元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渠树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渠树元负担。审 判 长  邢晓林审 判 员  孟凡江人民陪审员  张连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玉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