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傅其兵与林敏、李根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其兵,林敏,李根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57号原告:傅其兵,男,1974年8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业者,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林敏,男,1983年10月14日生,汉族,医务工作者,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李根固,男,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傅其兵诉被告林敏、李根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傅其兵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其兵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其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傅其兵负担。审判员 钟如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丹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