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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刑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尹某放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刑终2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又名杜金涛),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日被监视居住。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某涉嫌犯放火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广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尹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犯放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尹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撤回上诉。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2015)广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佳培审 判 员  张 江代理审判员  田建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