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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宝林与被执行人路毛娃离婚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宝林,路毛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1执41号申请执行人许宝林,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24日。被执行人路毛娃,男,汉族,生于1960年1月21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试行)》第1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路毛娃在中国建设银行泾川县支行账户存款的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福平审判员  王自科审判员  王新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