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普信明申请执行云南鸿耀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信明,云南鸿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2执27号申请执行人普信明,男,1985年12月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双柏县人。被告云南鸿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剑: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普信明与云南鸿耀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88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