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5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朱晓锋与张雁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锋,张雁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65号原告朱晓锋,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张雁波,男,58岁,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锋与被告张雁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晓锋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晓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晓锋负担。审判员 玲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宝音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