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罪犯邴佳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512号罪犯邴佳财,男,1990年8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浑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邴佳财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邴佳财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6年12月18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判认定,2011年11月22日22时30分许,李红伟指使邴佳财、孙辉在吉林省通化市龙泉街“一毛菜馆”附近,对回家的被害人刘立瑞进行殴打,并抢走刘立瑞一截黄金项链,重17.325克。2011年11月23日22时30分许,李红伟、邴佳财、孙辉尾随被害人王君至白山市浑江区东风桥附近的市政公司门前时,李红伟指使邴佳财、孙辉将王君摔倒,并将王君的挎包抢走,抢劫数额合计2030元。2011年11月24日0时10分许,在白山市中医院附近,李红伟、邴佳财、孙辉发现独自行走的被害人王迎迎时,李红伟便指使被告人邴佳财、孙辉,将王迎迎摁倒,并将王迎迎的挎包抢走。2011年11月27日2时许,李红伟、邴佳财伙同李雪酒后在吉林省通化市胜利路八中附近,无故殴打行人成锋、汪子博。邴佳财用随身携带的刀将成锋面部、头部捅伤,李红伟用拳脚将汪子博打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03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84.9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邴佳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有犯罪前科,犯罪次数多,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邴佳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