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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执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翊丰与被执行人张志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翊丰,张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曹翊丰,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张志华,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翊丰与被执行人张志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执字第10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洁萍审判员  曹鹏宇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