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杜旭日与金悦、徐向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旭日,金悦,徐向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115号原告杜旭日,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金悦,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徐向坤,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52号。负责人马刚,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杜旭日与被告金悦、徐向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勇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旭日于2016年1月14日收到法院依法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没有按指定时间于2016年1月21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杜旭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杜旭日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