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常熟市冶塘铝氧化厂与江苏德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冶塘铝氧化厂,江苏德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97号原告常熟市冶塘铝氧化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塘鸳鸯桥村*幢。法定代表人陈宝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金乾,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德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西闸村。法定代表人范义东。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常熟市冶塘铝氧化厂与被告江苏德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常熟市冶塘铝氧化厂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德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冶塘铝氧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市冶塘铝氧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诉讼费7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月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静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