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苏州市祥丰化纤有限公司与孙提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祥丰化纤有限公司,孙提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792号原告苏州市祥丰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旺埂村。法定代表人顾奋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红芳,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雯雯,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提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祥丰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提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通知原告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能及时缴纳。经本院释明,原告表示被告已经付款了,故原告不再缴纳诉讼费也不再继续诉讼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