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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湖州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华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华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333号原告:湖州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环城东路235号(汇豪名都)827室。法定代表人:黄慧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红伟,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莘雨晨,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华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华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华海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华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湖州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阳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