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孙学民与黑龙江省天惠通经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民,黑龙江省惠通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孙学民,男,194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黑龙江省惠通经贸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91号。本院受理原告孙学民与被告黑龙江省惠通经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 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