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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7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高士昌与张海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士昌,张海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7483号原告高士昌,男,195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张士家。被告张海华,男,197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士昌诉被告张海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士昌于2016年1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士昌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高士昌负担。审判员  施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