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赵景满与张志平、赵玉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满,张志平,赵玉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77号原告赵景满被告张志平被告赵玉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景满与被告张志平、赵玉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景满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景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景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雅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志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