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叶世娥与郑红光机动车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世娥,李唯一,郑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叶世娥。申请执行人李唯一。被执行人郑红光。本院在执行李玉成与郑红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叶世娥、李唯一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枣阳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出具的李玉成死亡证明、结婚证及户口本。经审查,申请人叶世娥、李唯一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认为叶世娥、李唯一申请变更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叶世娥、李唯一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军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