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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杨忠贤、王秀娥与杨舟平、王娟、杨舟利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贤,王秀娥,杨舟平,王娟,杨舟利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466号原告杨忠贤,男,194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王秀娥,女,195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舟平,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娟,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舟利,女,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贤、王秀娥诉被告杨舟平、王娟、杨舟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娥、杨忠贤于2016年1月20日以其诉讼请求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娥、杨忠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维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锦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