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字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拓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冀昆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拓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冀昆,李振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字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拓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0层A—1107—069号。法定代表人:王硕,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冀昆,男,1991年2月13日出生。原审被告李振华,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北京拓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诉李冀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北京拓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拓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七元,由北京拓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拓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国俊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