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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执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坤香、蒋坤元与唐金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坤香,蒋坤元,李婷,王常金,唐金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国网四川中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保74号原告:李坤香,女,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中江县。原告:蒋坤元,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中江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小红,四川铁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婷,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德阳市。被告:王常金,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中江县。被告:唐金刚,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中江县。委托代理人:胡勇,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负责人:廖云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莉,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四川中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中江县。法定代表人:戴海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有模,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坤香、蒋坤元诉被告李婷、被告王常金、被告唐金刚、被告国网四川中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2016)川0623民初65号、66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此二案尚未审结,故需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陈明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小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