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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曾学君与林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xx,林x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7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xx,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丁龙,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x,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周争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曾xx因与被上诉人林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涉案房产登记在林x名下,林x在本案诉讼前与案外人谢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产出售给谢xx,而曾xx以其为涉案房产的真实权利人不同意出售拒绝交易发生纠纷,曾xx因此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因此,本案实际是因林x与谢x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引起,本案的处理结果对该《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履行等亦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谢xx与本案处理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未追加不当,本案依法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 龙代理审判员 周 敏代理审判员 许莹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东阳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