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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抚松县松江河华龙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丽红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松县松江河华龙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松江河华龙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何昆霖,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艳,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丽红,女,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吉林省女子监狱。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松江河华龙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二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人民币165,428.00元及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16.00元、申请费2,436.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和申请执行人举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欠款165,428.00元及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16.00元未得到受偿。现申请执行人对未获得执行金额申请备案登记并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属真实意思表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二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未获执行的欠款165,428.00元及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16.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立案执行(执行申请费2,436.00元未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宝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李树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云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