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象执民字第3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象山县工业投资公司与宁波文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五狮线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工业投资公司,宁波文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五狮线材有限公司,叶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3428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工业投资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现经营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东路858号8楼。法定代表人:谢台馥,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定辉,浙江××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文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卫东,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五狮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钮亚,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叶卫东。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工业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文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五狮线材有限公司、叶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文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五狮线材有限公司、叶卫东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工业投资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文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五狮线材有限公司、叶卫东归还借款1000000元及手续费2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99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宁波文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五狮线材有限公司、叶卫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工业投资公司执行款1035998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2759.98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34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