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朱秋菊诉郑州晖腾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省太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秋菊,郑州晖腾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省太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857号原告朱秋菊,女。委托代理人牛学新,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龙飞,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晖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苏砦村法定代表人荆光乾被告河南省太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与康泰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宇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秋菊诉被告郑州晖腾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省太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秋菊撤回对被告郑州晖腾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省太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朱秋菊负担。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田淑萍审判员 赵丽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