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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20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1汤道明与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道明,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058-1号申请执行人:汤道明,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法定代表人:孙柏辉,总经理。第三人: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本院在执行汤道明与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12月23日向第三人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125万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张婷婷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