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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刑初4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元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上旬至7月中旬,被告人张某先后4次在其居住的上海市青浦区某路XXXX弄XXX号XXX室内,容留李某治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一同参与吸食冰毒。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因其他违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事实;还查明,被告人张某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本院已于2015年8月2日裁定撤销缓刑,决定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治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素类)毒品检测报告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关于商请将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服刑人员张某押解至青浦区审查的函,本院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但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又鉴于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吸毒行为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经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建议,本院已于2015年8月2日裁定撤销缓刑,对被告人张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故应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数罪并罚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费雄雄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 庆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