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民终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史宝洪、史树瑞等与史荣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荣胜,史宝洪,史树瑞,史香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1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荣胜,农民。委托代理人:吕曹锋,临邑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宝洪,农民,现羁押于辽宁省凌源第二监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树瑞,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香玉,农民。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英堂,临邑邢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史荣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第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史荣胜。审判长 郭依静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炅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