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81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熊云贵与卢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云贵,卢东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81民初29号原告熊云贵,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津市市,现住津市市。被告卢东林(曾用名卢东生),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养殖户,住湖南省津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云贵与被告卢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云贵于2016年1月21日以被告卢东林已清偿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卢东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云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云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云贵负担。审 判 员 姜业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苏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