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10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0856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宁夏街***号附*号。委托代理人唐勤,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栋*单元*号。原告刘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