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友进诉上海沪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进,上海沪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570号原告王友进。被告上海沪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景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进诉被告上海沪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进撤回对被告上海沪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夏建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亚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