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曾健南、曾汉涛等与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健南,曾汉涛,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2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曾健南,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5119。申请执行人:曾汉涛,男,汉族,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135。被执行人: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赖振君,经理。被执行人: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华县。法定代表人:曾庆平。关于本院受理的曾健南、曾汉涛与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的存款账户(账号:44×××95);二、冻结被执行人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的存款账户(账号:44×××48)。以上冻结金额均以人民币30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符晓玉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