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5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涂振山与被告赖天枝、郑小红、赖昌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振山,赖天枝,郑小红,赖昌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5274号原告涂振山,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赖天枝,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小红,女���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赖昌炽,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涂振山与被告赖天枝、郑小红、赖昌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千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振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天枝、郑小红、赖昌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振山诉称,2014年5月26日,被告赖天枝因资金周转需要,由被告赖昌炽作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为凭。该债务系被告赖天枝与郑小红夫妻期间的共同债务,应依法共同偿还。要求被告赖天枝、郑小红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赖昌炽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赖天枝、郑小红、赖昌炽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被告赖天枝因经商需要向原告涂振山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由被告赖昌炽作担保,有被告赖天枝、赖昌炽共同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为据,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未约定借款期限,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至款还清。嗣后,被告赖天枝支付至2014年8月份止的利息,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自2014年9月起的利息未能偿还。另查明,被告赖天枝与被告郑小红于2005年3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本院依法调取的被告赖天枝与郑小红的结婚证明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互相印证,且与本案的借贷关系有必然的联系,本���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赖天枝向原告涂振山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由被告赖昌炽担保,有被告赖天枝、赖昌炽共同出具给原告涂振山的借条一张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据,事实清楚,被告赖天枝应当偿还。被告赖天枝向原告涂振山的借款行为发生在被告赖天枝与被告郑小红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被告郑小红又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借款系被告赖天枝的个人借款,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被告赖天枝与被告郑小红的共同债务,由被告赖天枝与郑小红共同偿还。原、被告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即年利率24%计算,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支持。被告赖昌炽为被告赖天枝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至款还清,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赖天枝、郑小红、赖昌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参加诉讼,又不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天枝、郑小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涂振山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赖昌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赖昌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赖天枝、郑小红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赖天枝、郑小红、赖昌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千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燕萍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线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