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乐法刑初字第304号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男,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初中文化,乐昌市××石英矿负责人,住乐昌市。2015年3月31日因本案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沈某在未取得征占用林地用地审批的情况下,雇请人员使用“钩机”等机械在乐昌市***“白石岭”开采石英矿,造成该林地大面积毁损。经乐昌市林业调查规划与资源资产评估中心鉴定:该占用林地位于***委员会,小地名“白石岭”,该小班林种类型为用材林,占用林地面积23.5亩。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沈某主动到乐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件照片、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关于白石岭脉矿业公司采矿场调查情况说明,征占用林地申请书、使用林地申请表、乐昌市林业局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广东罚款收据、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股权转让合同,证人陈某、黄某、李某、汤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沈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面积毁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丘辉华代理审判员 何 杨人民陪审员 李晓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