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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伟贞与刘维理、张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伟贞,刘维理,张洪,龚光红,梁舜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财保20号申请人黄伟贞,女,汉族,1981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杨红山、王晓明,均系广东九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维理,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被申请人张洪,成年人,住河南省息县。被申请人龚光红,男,汉族,1988年10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申请人梁舜贤,成年人,住广东省普宁市。申请人黄伟贞因与被申请人刘维理、张洪、龚光红、梁舜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洪所有的豫S×××××号重型厢式货车(价值约50000元)和被申请人梁舜贤所有的粤V×××××号重型厢式货车(价值约50000元)进行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惠州市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洪所有的豫S×××××号重型厢式货车(价值约50000元)。二、查封被申请人梁舜贤所有的粤V×××××号重型厢式货车(价值约50000元)。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