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郭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434号罪犯郭明,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闫村乡郭村*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以(2009)渭中法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2月21日至2022年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2月10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延刑执字第19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2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郭明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