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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英权与杜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英权,杜岳,钟佩芳,林金群,林业益,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1114号原告:周英权,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杜岳,男,193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第三人:钟佩芳,女,193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第三人:林金群,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第三人:林业益,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第三人:陈敏,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英权诉被告杜岳,第三人钟佩芳、林金群、林业益、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英权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英权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英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英权承担。审 判 长  王华盛审 判 员  翁华令代理审判员  林金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