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2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袁勇与尹兵、苏常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勇,尹兵,苏常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2民初7号原告袁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2日,住四川省青川县乔庄镇。被告尹兵,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7日,四川省三台县人,现住绵阳市游仙区。被告苏常春,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1日,四川省青川县,现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勇诉被告尹兵、苏常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勇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对被告苏常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勇撤回对被告苏常春的起诉。审 判 长 王开芬人民陪审员 左红梅人民陪审员 雷玉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