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2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伟伟与被上诉人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伟伟,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2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峰,总经理。本院在受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伟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通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刘伟伟在提交上诉状后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刘伟伟未向本院预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伟伟自动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贵斌审判员 赵晓涵审判员 崔航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江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