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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许新华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58号罪犯许新华(又名赵传科),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六月五日作出(2003)潍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新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4955.33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4955.3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10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11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7年6月11日止);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8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许新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新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0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许新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许新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新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