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能油与深圳宝银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能油,深圳宝银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543号原告张能油,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胡婷,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宝银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围社区下沙十三巷5号。法定代表人陈必花。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张能油诉被告深圳宝银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官玉娴书记员 梁娇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