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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沈宋滨、杜福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宋滨,杜福蔚,檀榜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沈宋滨,男,1976年8月10日,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现住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杜福蔚(曾用名杜福焕),男,1965年12月26日生,壮族,广西武鸣县人,现住广西武鸣县。被执行人檀榜萍,女,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广西横县人,现住广西武鸣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杜福蔚、檀榜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沈宋滨支付履行款775917.6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789元、保全费4400元;负担执行费10261.0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于2015年7月1日以(2015)武民一初字第122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檀榜萍名下的坐落于武鸣县城厢镇定罗路定罗开发区C区128号宅基地一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武国用(2014)第第××号;宗地号:45××6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檀榜萍名下的坐落于武鸣县城厢镇定罗路定罗开发区C区128号宅基地一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武国用(2014)第第××号;宗地号:45××6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