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崔正日与被执行人朴世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4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崔正日,男,1955年11月20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被执行人:朴世旭,男,1971年5月16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关于申请执行人崔正日与被执行人朴世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珲民小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朴世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崔正日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牛款3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原审案件中被执行人未交纳申请执行费),共计30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于2016年1月20日被执行人朴世旭向我院支付全部执行款3050元,我院于2016年1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000元。(2015)珲民小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崔正日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15)珲民小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