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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4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4民初字第101号原告:罗某某,女,满族,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被告:冯某某,男,汉族,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 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爱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