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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11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张家界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惠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惠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11民初13号原告张家界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497313-9,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喻家嘴居委会三组。法定代表人邓绍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学文,男,1964年7月4日出生,土家族,公司员工。被告郑惠苹,女,1972年9月3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惠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家界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 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芳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