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罪犯赵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89号罪犯赵闯,男,1988年8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长汽开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57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赵闯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赵闯经预谋,伙同他人于2013年4月27日4时许,在长春一汽大众奥迪总装二车间先后两次盗窃奥迪Q5轿车的氧传感器181根、天线153根,后在运输出厂时被抓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89864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打号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50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8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赵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一年,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闯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公众号“”